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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公开医疗上的【立案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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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案监督申请书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
  我们是申请人徐福柱、王慧英,是被害人徐某某的父母。被害人徐某某于2011年5 月13日因5楼坠伤在天津市工人医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因该院ICU违反诊疗常规在气管插管过程中野蛮操作弄掉被害人徐某某3颗门牙,且插管前、后甚至发生掉牙均没有告知家属,引起家属不满,产生纠纷,从而引发ICU主任张沛生利用抢救被害人进而故意伤害被害人,欲致被害人徐某某伤重自亡,以此达到消除医疗过错的责任和赔偿。在事实清楚和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公安河东春花街派出所报案,控告天津市工人医院ICU主任张沛生为逃避一起普通医疗纠纷的责任和赔偿故意伤害患者徐某某一案,该所经过多次的询问后受理了此案(津河东春字(2012)1480号)。该所于2013年6月3日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河东刑侦大队,在刑侦队的询问笔录中,控告人徐福柱依据事实控告工人医院张沛生已经不单是故意伤害患者而是涉嫌利用抗精神病药物和医疗手段故意伤害患者欲致其死亡,要求以故意伤害及故意杀人(未遂)立案。
  河东分局刑侦大队于2013年7月20日又要求控告人王慧英以相同的案由再次做询问笔录,并受理此案,受案号为(刑)受案字【2013】4179号。此案公安河东分局于2013年8月13日以“无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驳回控告人徐福柱、王慧英长达8个月的立案请求。2014年2月25日我们又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3月11日侦监科找到我们做了一次询问笔录,3月27日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给我们一份“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津东检侦监不立审[2014]4号)”“公安河东分局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再次驳回我们的立案监督请求。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张沛生故意伤害患者徐某某一案给予立案监督。让一起令人发指的医疗上的“药家鑫”事件,真相大白。
  张沛生故意伤害徐某某事实简要;
  1、发生纠纷前;2011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在住院的4天之内我孩子徐某某没有使用任何的镇静药和抗精神病药。因当时被害人系全身多发性骨折,根本就无法活动,(翻身都需要4-5名护士共同协助)故此被害人的病情没有使用抗精神病药氟哌啶醇的任何依据(氟哌啶醇是主治躁狂症状为主的抗精神病药)。
  2、发生纠纷的原因;5月16日下午工人医院ICU在患者神志清醒的情况下野蛮操作强行进行气管插管过程中造成3颗门牙脱落,且插管前、后甚至发生掉牙后均不告知家属,引发医疗纠纷。(见新浪博客“英英英5656”的博文“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和过程”)
  3、发生纠纷后;
  1)、5月17日后张沛生就开始别有用心的以我女儿徐某某“曾一度被诊断为青春期精神分裂症”为由在心理科会诊记录(已经被篡改)上大作文章借机使用抗精神病药氟哌啶醇;在“患者昏睡”状态下(病历显示),故意使用我国药典及美国FDA等均已取消的高危用药方法;“静脉注射”抗精神病药“氟哌啶醇”(因该药静脉注射极易造成猝死),7天用量高达95mg。这种即非医学上的适应性,非医疗手段的正当性,已溢出了正常的医疗范畴。充分暴露了张沛生欲致死患者的目的。其动机就是逃避医疗纠纷的责任和赔偿。并且张沛生也存在侥幸的心理;“5楼坠落如果死亡不会引起任何人的怀疑”。
  2)、5月24日张沛生的犯意转化又增加使用另一种抗精神病药利培酮1ml,4点30分被家属发现后,及时制止了该药的使用,并将剩余的药水从徐护士长那要回,家属又找到张沛生告知不要给患者再使用“抗精神病药”。但是事实证明张沛生仍在暗中继续使用。(6月3日也就是遭到家属制止10天后的利培酮的血药浓度竟还高达27.073ng/ml,(参考值 1—28ng/ml),氟哌啶醇的血药浓度更是高达29.727ng/ml(参考值4—20ng/ml)。非适应性,非正当性的使用抗精神病药的事实,已不能用过度医疗、专断医疗,医疗过错、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能解释的。
  张沛生连抗精神病药都无视法律,其他用药可想而知,我们所说的只是张沛生伤害被害人徐某某用药的冰山一角,比起“药家鑫”捅的那8刀,其犯罪的高智商堪称之最。
  3)、5月27日至5月28日被害人徐某某的心率在120次-167次/分之间40个小时不给任何处理,特别是发生室上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60次/分)的几个小时仍然不给任何处理,有意放任这种危及生命的危象存在。在5月28日下午4:30分当家属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处理时,值班的李智医生竟说需要请示主任(张沛生),事后仍没有给予任何处理。患者的全部医嘱都是ICU主任张沛生所开,他完全控制了我孩子徐某某的全部治疗。5月29日在心电图提示;患者窦性心动过速的情况下;张沛生又故意以“室上性心动过速”为由给予极易造成心脏猝死的药物“维拉帕米和胺碘酮静脉注射”。
  4)、5月30日在我女儿徐某某病情岌岌可危之时,张沛生的犯意转化仍然没有停止,我女儿徐某某在抗精神病药氟哌啶醇+利培酮的毒性作用下出现了明显的严重致死性不良反应——“恶性综合征”;患者肢体僵硬,两眼上翻,心动过速,呼吸衰竭,虽然家属多次向张沛生询问患者的病情,张沛生都告知家属病情还可以,是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是心理作用等来掩盖真实的病情,一方面搪塞家属,一方面又将抢救生命至关重要的呼吸机停用。下医嘱“撤掉呼吸机”。
  4、转院;5月31日下午4点家属将生命垂危的女儿徐某某转至三中心医院ICU;入院的初步诊断其中有;“昏迷原因待查、呼吸衰竭”。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第二天早晨被害人徐某某即神志清楚了.由于家属将被害人徐某某及时转院阻断了中毒药物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损害,才使其在工人医院意识障碍、昏迷达8天的症状,化转为不到一天即清醒,否则被害人徐某某将必死无疑。三中心ICU根据被害人徐某某6月3日在安定医院检验的血药浓度结果。结合临床表现诊断为氟哌啶醇中毒。但此前的诊疗过程尤其是氟哌啶醇中毒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肌损伤及肝肾功能损害、癫痫发作,尤其是白细胞减少致使多处骨折部位的手术无法进行,失去了手术康复的机会,造成终身残疾等。患者经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患者的听力、视力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特别是大脑记忆力,反应力都明显下降。缺失的3颗门牙,颈部气管切开留下的瘢痕,骨盆畸形愈合,终生的肢体残疾对本身就有心理障碍的年轻女青年来说所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更是无法消除的,给被害人身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给申请人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事后张沛生害怕事情暴露,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篡改、隐匿病历,以逃避法律的责任。(现家属有大量篡改病历的事实和证据)
  5月24日-31日这8天张沛生到底暗中给被害人徐某某又使用了多少氟哌啶醇和利培酮造成被害人的中毒,至今还是迷?6月3日的血药浓度是证实故意伤害患者最有力的证据之一,而河东公安分局及河东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更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对如此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及明显的伤害后果,作出“不予立案”及“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决定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故家属恳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重视这一起严重的恶性医疗上的“药家鑫”事件,现申请人请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监处进行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公安河东分局“不予立案”及河东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理由成立”的错误决定,以维护被害人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
  申请人 徐福柱
  王慧英
  2014年4月1日
  2014年月19日再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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