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腿 发表于 前天 09:51

关于建议内地夫妇代表其孩子在内地起诉拍照者,媒体,从业人员和香港政府的建议

  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不论在何时何地应当受到最全面的保护,何况该幼儿才两岁,对于其生理需求的便溺并非违法行为.其便溺的行为应当不允许被拍r照,录像,公布,传播以及被人评论.香港政府未对儿童如厕作出应有的规划与安排,对警察粗暴处置该幼儿父母以及未对拍摄者,录像者予以处罚,未对照片和录像资料予以收缴销毁承担主要责任.媒体和从业人员公布视频照片以及评论对该幼儿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包括生理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成长权),对其今后的成长及其不利,有可能倒至其一辈子生活在此事的阴影下.(一个两岁的小孩何其无辜).因此,建议内地夫妇代表其孩子在内地起诉相关拍照者,媒体及从业人员和香港地方政府.
   
   
   
   
   
   
   榛戞矙鐩掑瓙       http://www.heishabox.com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建议内地夫妇代表其孩子在内地起诉拍照者,媒体,从业人员和香港政府的建议